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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2024-04-11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行使层级:区/街道/社区

办理形式:网上、窗口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法定办结时限:2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

业务系统: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

办理类型:承诺件

支持物流快递:不支持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3〕10号)

三、认定范围

具有深圳市户籍,或广东省内非深圳市户籍且常住地为深圳市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省内非深户人员,还需提供我市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同时,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相应复印件(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免予提交复印件):       

(一)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四)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五)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六)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七)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八)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九)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十)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

    (十一)深圳户籍人员以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所居住房屋的房产证或经出租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等证明。(参照深人社规〔201414号执行)

五、办理流程

(一)自愿申请

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或“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搜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点击“办理”,选择户籍地(常住地)所在街道提出认定申请。

对符合条件但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需一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

(二)初审公示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各街道可根据实际委托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对材料齐全的,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

  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的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或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应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三)审核认定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并依法送达本人。对《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重核申请。

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采取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六、服务管理

(一)落实帮扶措施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就业困难人员日常的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服务。

  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认定后1个月内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1份就业扶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3个岗位推介,并可根据其实际需要提供培训、见习、创业指导等服务。

  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Ⅱ级就业帮扶,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帮扶,主动联系服务,加大岗位推介等服务力度,并跟踪解决其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对认定2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且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Ⅲ级就业帮扶,开展个性化的“一人一策”兜底援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可在认定后1个月内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对暂不符合退出条件但明确表示不需要就业帮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暂停服务并做好备注,视情在备注时间1-2个月后再提供跟踪服务。

(二)加强日常管理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制度,加强日常调查走访、不定期抽查,了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

  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向作出认定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已经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人员再次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取消情况,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录入就业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三)开展定期审验

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须定期通过电话、走访、相关业务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经认定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身份审验,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状态变化情况。经审验,对满足退出机制相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对长期联系不上且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身份审验的人员,可依照退出机制第10种情形的规定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四)建立退出机制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将《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依法送达其本人: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5.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9.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10.因失去联系等原因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0日内向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重核申请。

事项收费、咨询投诉电话

本事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0755-12333


附件1

 

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籍贯


身份证号或社会保障卡号


出生日期


就业创业证编号


文化程度


技能特长


联系电话


培训意向

1有无培训意愿:        

2意向培训工种项目:             

3意向培训等级: 初级   中级   高级以上   

就业意向

1意向就业地点:  仅限本乡镇(街道)内      仅限本县(区、市)内 

仅限本地市内    本省内不限地点   其他,具体为:          

2意向就业工种:         

3月收入期望值:         

户籍地址


当前常住地址


 

本人愿意配合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并承诺上述个人信息以及所提供的材料均属真实,如不实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本人承诺认真配合、积极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

 

        

                                 申请人签名   

                                                       

                                                            

以上内容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

大龄失业人员

残疾人员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

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失地农民

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戒毒康复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

精神障碍康复人员

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

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具体是                     

提交申请材料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户口簿

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无业状态承诺书

原建档立卡贫困材料

被征地材料

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刑满释放材料

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退出现役材料

医院诊断材料

居住证

其他(具体是                                  

公示情况

 

 

                                                  经办人:

 

                                                       

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核实意见:

 

 

 

核实人(签名):

(公章)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核实意见:

 

 

 

核实人(签名):

(公章)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意见:

 

 

 

审核人(签名):

(公章)

   

    备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直接受理的,无需填写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核实意见


附件2

 

就业困难人员初审公示

(参考模板)

 

根据有关规定,经初步审查,下列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现予以公示   个工作日,公示截止时间为      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间拨打监督电话反馈意见,尽可能提供事实依据,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

  人:

 

 就业困难人员初审公示名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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